李瑞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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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否以岗位已有替换人选,岗位不存在等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发布者:李瑞华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307人看过

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情形:

  1. 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 劳动者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 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且劳动者原来的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的;

  5. 劳动者已经入职新单位;

  6. 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复工,劳动者拒绝的;

  7. 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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