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静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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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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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合同纠纷申请冻结被告公司银行存款

发布者:柳静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7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A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静静,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制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A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B纸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A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B纸制品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4,3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A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XXX;保全金额:人民币604,362元;保险人: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申请人A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B纸制品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4,3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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