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A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静静,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制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A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B纸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A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B纸制品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4,3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A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XXX;保全金额:人民币604,362元;保险人: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A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B纸制品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4,3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