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静静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系独立请求第三人,无诉讼请求权

发布者:柳静静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6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7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应是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判决是源于陈某、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刘某对该案诉讼标的并无独立请求权,其对孙某享有的债权系普通债权,其与该案处理结果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刘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之前的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刘某不具备规定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依法撤销对我方被告陈某的判决,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交纳。公告费260元、邮寄费4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