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静静,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婷,女,系公司员工。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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