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被告陈某于2013年向被告华创恒兴公司购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 的房产,向原告申请住房购置贷款。2013年7月9日,原告工行硚口支行与被告陈茹、陈容斌、张冬云、华创恒兴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原告向被告陈茹、陈容斌、张冬云提供金额为880000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30年,被告华创恒兴公司对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点评:商品房按揭买卖中,开发商会为购买者提供阶段性担保,但阶段性担保有明确的担保期间,期间届满,担保责任免除。何况作为债务人自己的担保与保证人的担保,在履行债务时应优以债务人自己的物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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