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2年10月25日,健民与八医院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
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武汉健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医院)。2012年12月18日,双方依《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对健民医院的组织架构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2014年8月15日,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于2012年12月15日签署的《框架协议书》予以解除,《框架协议书》第五条第二项的投资予以继承,即:双方在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新业路东方恒星园8号楼所租赁的房屋完成健民医院的建设并开业,健民医院的总投资固定在500万元左右的原则不变,然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健民在双方合作事宜投资、设备、人员安排等方面总是没有确定,以致双方合作协议不能顺利进行。合同约定八医院股东给租金...
点评:合同约定的只有收益,不承担责任的条款的约定在实践中属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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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罗某等借款纠纷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