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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山砍人案浅析无限防卫权的适用

发布者:荆小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750人看过


827日晚,江苏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车司机刘某某与一骑电动车男子于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件,此案件经网络曝光后,掀起轩然大波,对案件如何定性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于某某的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之所以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其核心的争议焦点就是于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无限防卫权”的条文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在符合上述特定条件下防卫权没有限度的要求,对防卫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无限防卫权”属“正当防卫”的范畴,所以成立 “正当防卫”的要件必须要全部符合,且必须还要符合以下要件:

首先是时间要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采取的防卫行为,这就要求必须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还未结束之时进行的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则构成事前防卫、或者假想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则构成事后防卫,两者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已经开始”的理解应该是已经对侵害的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所实施的犯罪随时可以“得逞”,对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所面临的紧迫的危险已经消除,而不是整个犯罪过程的终结,如果不法侵害的结果已经发生,不法侵害人在逃跑的过程中且没有再实施其他的不法侵害,则不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无限防卫权。

其次是不法侵害的手段和所涉嫌的特定罪名的要件:必须是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只是列举了部分行为和罪名,只要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都适用无限防卫,但是需要特别注意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暴力犯罪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同时具备。”如“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但是不具有暴力性、“强迫劳动罪”虽然也是运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但是只要是暴力手段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笔者认为这两款罪都不适用用无限防卫。

第三对象要件:防卫的对象必须不法侵害人本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且是暴力犯罪的条件,则只能对该部分人实施无限防卫,而不能对其他没有达到条件犯罪者实施。

第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实施防卫的既可以是遭受不法侵害的被侵害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第三人实施防卫要求有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二是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达到条件要求,也可以实施防卫行为;三是在认定是否符合无限防卫权成立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时的环境以常人的思维来分析,切忌生搬死套法律条文;四是要在分析时要纵观事件的整个过程,不可片面理解,从不法侵害开始到结束有可能分为几个阶段,前一阶段的行为与后一阶段是否紧密联系,还是可以独立评价都是影响无限防卫成立的重要因素。

正当防卫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赋予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对于有效预防、遏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认定过程中要综合把握、正确实施,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荆小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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