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那些事一、继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一)继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
(二)继子女是否必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据此规定可见,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其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三)如何认定存在扶养关系?
关于扶养关系的形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3期中曾明确:“扶养关系形成与否,要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不够具体,难以量化,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判断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可能需考虑扶养意愿、扶养事实、扶养时间多重因素。
1.扶养意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3期中关于扶养关系形成的判断,使用了“接受”一词,此即为学界所主张的形成扶养关系的情感因素,笔者将之理解为扶养意愿,需双方均表达出扶养意愿才能成立扶养关系。关于表达方式,笔者认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明示有口头和书面两种表达方式。实际生活中,常有继父母子女以生父母子女的称谓相称,或在公开场合宣告、作出承诺等,这些都是以明示的方式表达扶养意愿。此外,在填写官方表格或制作官方文件时,直接以生父母子女的称谓记录家庭成员的,如办理户口和档案等,亦应视为明示扶养意愿,虽然此种情况下没有口头承诺和更广阔的社会知晓度,但官方文件所具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却是其他任何一种方式都不具备的,此种情况下仍坚定地表示出的意愿,不可谓不慎重,不可谓不强烈。
默示则指通过特定的行为间接推知扶养意愿的达成。如继父母和继子女未共同生活,继父母定期向继子女的账户中转入生活费,继子女并未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是否接受该生活费,但一直在生活费转入之后取出并用于生活教育所需,此种情况下,便可以认定形成扶养意愿。除法律有规定外,明示和默示具有同一表示价值,其效力实际并无不同。
2.扶养事实
扶养事实是相关规定中明确提到的形成扶养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但究竟何为形成扶养事实,法律未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婚姻法》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抚养”指父母在物质上供养子女,在生活中照料子女;“教育”指父母在德智体等方面对子女进行培养和指导;“保护”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免遭外界的损害;“赡养”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应是父母子女间扶养的应有之义。在此不得不面临的是一个度的问题。《继承法意见》使用了“主要”一词,从量上来说,有达到“大部分”之意,若父母子女在前述各方面都能达到“主要”的标准,自然形成扶养关系。
3.扶养时间
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之后,双方之间实际的扶养时间弹性很大,究竟经过多长时间才能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值得思考。对此,学界有一年、二年、三年、五年等不同主张。也有人认为,应“注重对扶养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考察,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那些临时性的扶养、一时性的扶养、断断续续的扶养以及短暂的帮助行为不予认定。”笔者赞同这种观点,扶养时间应至少符合长期、稳定的要求,但在当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采用硬性的期限标准,假设规定须满两年方能形成扶养关系,在实际持续稳定产生扶养事实的一年十一个月后继父母死亡时,刻板界定未形成扶养关系即与事实不符,也有悖公平原则和继子女继承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唯此,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察双方的抚育、扶助、赡养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扶养意愿和扶养时间长短,审慎认定。
(部分观点来源于六里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