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房产分割问题十分复杂,首付如何支付,归还贷款情况以及物权登记等等因素都会在离婚纠纷中影响房产的分割情况,本篇周记主要讨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的分割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上述情况中涉及的房产,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后续通过法信检索,检索到四川中级法院的出版案例中关于财产增值补偿款额给出了一般的参考标准,即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只是规定了房产分割要注重保护子女及女方利益,关于分割房产的具体参考标准并无约定,对于律师来说,只能依靠办案经验以及判例检索分析作出自己对于房产分割的判断,判断的依据十分不充足。但结合四川中院给出的一般参考标准,能够更好的得出离婚纠纷中类似房产的大致分割方案,对于案件有更好的掌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