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客户咨询关于交通事故的问题,大概内容为甲方不久前购买了车辆,驾驶技术不够熟练,乙方搭便车,甲方应允,后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全责。乙方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起诉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碰到这个问题后,按照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了大概赔偿金额,甲方因参加工作不久,无力负担,想要通过咨询了解案件大概情况以及处理方式,主要目的为降低金额,甲方认为自己是处于好意同意乙方搭便车,若全部损失由自己承担,明显不合理。
上述案例中,甲方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同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了驾驶人免责的权利。所以对于车辆驾驶人而言,其行为的无偿性不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但考虑到搭乘是因车辆驾驶人好意施惠,如仅是一般过失而让驾驶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仅有违善良风俗,也有失公允。
故在好意同乘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驾驶人的过错造成的,并且这种过错属于一般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如果驾驶人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的,一般不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如果损害后果的产生,搭乘人自己有过错的,可以在过错范围内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酌情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赔偿。应当说,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载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样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