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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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这八种情况从重处罚

作者:颜寒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08次举报
2020-03-15


一、什么是醉酒驾驶: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的性质及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饮酒后驾驶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二、刑法规定:饮酒后驾驶会涉及到行政处罚,但醉酒后驾驶不但涉及行政处罚且会触犯刑法,即可能会坐牢。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醉酒驾驶从重处罚的8种情形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这里的轻伤需要通过伤情司法鉴定。如果对于伤情鉴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起重新鉴定。如果构成其他罪的,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这里的高速公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但是有些醉驾是在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交接处被查获,此时,是上高速还是下高速,地处路段是否处于刑法意义上的高速公路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了。比如高速公路收费站,若是下高速,那么毫无疑问,构成加重情节;若是上高速,那么收费站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高速公路就存在争议了。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这些车辆因其用途,若是醉驾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会比较大,因此作为加重情节。但是当醉驾时这些车辆没有在其营运过程中,是否按加重处理,这是值得商榷的。如驾校的教练车,按照标准,是属于营运车辆,但是当该车不处于教学过程中,仅仅作为私家车使用时,是否应当作为加重情节处理值得研究。若是碰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提供帮助了。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前警察,现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贵州大学MBA硕士。曾在贵阳市公安局任职九年,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1710013332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交通事故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15201201710013332 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