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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间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颜寒律师时间:2020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3次举报

                        情人间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


索要“分手费”在各大爱情故事的结尾已是老套路了。就像那首歌里唱的:“曾给你驯服到就像绵羊,何解会反咬你一下,你知吗”。

现实生活中的分手,大部分是好聚好散,做回普通朋友或者不相往来。但也有一些情况,一方以利益受害者的身份,要求对方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和精神补偿费,要么现金刷卡,要么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否则,索要方就死缠烂打,甚至以暴露隐私、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挟,有的闹上法庭,更有的涉嫌敲诈勒索罪锒铛入狱。

然而,“分手费”到底是怎样一种行为?它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出入罪界限是什么? 



一、“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有人会问谈恋爱,分分手也会坐牢吗?这样的刑事风险是存在的。

以前段时间吴秀波出轨女演员陈昱霖一事来说。该事件女方父母发布的公开信显示,吴秀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女方陈昱霖以曝光隐私为要挟勒索钱财,陈昱霖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而根据涉案金额,陈昱霖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敲诈勒索”这个词其实并不陌生,刑法上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对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条,更要全面、精准地看清胁迫行为的性质,区别罪与非罪。那到底什么情况属于非法勒索,什么情况属于正当索偿,笔者认为有三点参考分析:


(一)、目的行为的非法性

   
    1、请求权的正当性——行为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限是关键。需求提出的基础是无中生有、蓄谋已久的侵财,还是合理维权,抚慰情伤的诉求,要重点考虑,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请求权的合理正当。所谓的“分手费”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在排除因恋爱或分手期间,对方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之外,其他不属于法定的“精神损失费”范畴。笔者认为,这种财物的性质,更多是一种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下的赠与行为,带有补偿性。

 另一方面要看请求权的表达程度。以吴秀波事件看,通过新闻可得知,吴秀波第一次和第二次分别给了陈昱霖600万和300万,只是在第三次被索要2000万时被拒。这一方面反映吴是有主动给付、和平处理的意愿,另一方面在于索要金额和次数的增加,或者其他原因让吴感到恐慌,无法控制的局面使其产生被胁迫的感觉,中止支付。这时陈的请求权合理性就存在疑问。

     2、行为的索财性——行为人需要明示或者暗示被害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为发泄私愤而威胁对方,造成恐慌,但没有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以获得不法利益的意思表示。尽管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


    (二)胁迫手段的非法性

关于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刑法定义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实践中则具体表现为以实施暴力、揭发或侵犯隐私、毁坏名誉等相威胁。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发现,很多以公开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的都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些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为达到索要分手费的目的,采取单方面地违法手段,迫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强制,出于恐慌心理不得已交出财物。


王某敲诈勒索案(2015)沁刑初字第00132号

被告人王某为了从朱某处获取财物,多次以将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为由去朱某家找家人、到朱某工作单位闹等为由威胁朱某,其行为足以使朱某产生恐惧心理,引发朱某不堪忍受要挟割腕自杀。朱某为了保证其工作、家庭等不受影响,才向王某支付财物。


石某敲诈勒索案(2006)一中刑终字第02993号

     被告人石某某自2006年3月以来,以向被害人何某(女)的父母发送被害人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何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遭到拒绝后,石某某又发电子邮件给被害人何某的母亲宋某,利用自己手中有何某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宋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后其被抓,法院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敲诈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侵财和行为的入罪标准

敲诈勒索罪以财物金额和行为次数为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根据各地区经济和治安治安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以贵州省为例“数额较大”标准为三千元)或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数额较大”和多次敲诈勒索的入罪标准。

若存在勒索前科(刑事处罚或一年内行政处罚);勒索对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主体);勒索内容(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内容、以黑恶势力名义);勒索主体(利用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等),“数额较小”的标准降为一半(以贵州省为例,为1500元)。

若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低于以上情形,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用刑法予以评价。


                   二、索要分手费入罪的大数据分析


据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度以来,刑事案件中涉及“分手费”,案由为“敲诈勒索罪”的裁判数量先升后降,由2013年的5起,逐步增至高峰期2016年的28起,而后下降到2018年的6起,呈现出近似抛物线的数量走势。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87起案件中,判处缓刑的共计6起,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6起,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起,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起。

     由此可见,在现代经济生活交流日益频繁便利的背景下,这一数量变化,反映出司法机关对因“分手费”引发的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先从严到宽,后从宽到严的变化趋势。

笔者根据检索案例,总结了以下“索要分手费型”敲诈勒索罪的常见形式:

(1)公开不雅信息型——对被害人实施以邮寄他人、对外公开不雅照片、视频相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分手费;

(2)公开隐私型——对他人使用以揭露、张扬工作或生活隐私习惯相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支付分手费;

(3)破坏名誉型——采取揭发隐私、散布绯闻,意图损坏他人人格、名誉及到他人办公场所缠闹、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等方式,欲迫使他人就范,满足其提出的财物要求的;

(4)影响婚姻型——以公开与被害人之间的情人关系,阻碍被害人结婚或引起被害人离婚,索要分手费的;在与被害人分手后,采取发短信等手段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的;

(5)软暴力型——对被害人进行打骂,点燃衣物、被褥要与其“殉情”,短信轰炸骚扰被害人,以达到心理强制目的,索要分手费的。

 

“谈感情伤钱,谈钱伤感情,谈钱的姿势不对还可能伤及自由”。情感碰撞的同时还需要理性约束,情人间的事需要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进行,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或人身权利,可能触及的法律风险要多注意、多留心、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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