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假劣口罩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在物流业进入春节休假模式时,微商的巨大能量得以体现,朋友圈随处可见帮助大家买口罩的人,而绝大多数微商本身也无法准确区分这些口罩的真假、优劣。
今天我就和大家聊聊这样一个话题:如果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产品,但是行为人确实不知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关于网络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容易涉及的两个刑事罪名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上述两个罪名均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销售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或伪劣产品,而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微商,从认知水平来说本身就很难区分自己所卖的产品到底是不是假冒注册商标或者是劣质的,
三、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
推定就是在一些客观情况下,司法机关推断并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应该知道,结合司法解释和判例,我总结以下几种可能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况,供大家参考:
(一)行为人长期从事过类似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参考案例:(2016)冀09刑终425号刑事裁定书)
(二)行为人存在特定的前科现象,重操旧业,如曾因销售同一种类的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过行政处、民事、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三)交易价格反常,如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产品或销售产品;(参考条文:《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1、2款)
(四)行为方式反常,如销售者在交易时为掩饰实情而故意涂改、调换、覆盖、撕毁原商标,销毁账目,删除重要聊天、交易记录,故意伪造授权文件、提供虚假证明等;(参考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3款)
因此,如果正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销售口罩或是其他商品,交易量也达到一定规模,你也无法准确判断这些口罩等商品到底是否存在假冒或伪劣的情况,同时又满足上述我所说的四种可能推定你应该知道的情况,那么如果一经质检部门确定为假冒伪劣商品,你的“不知情”除了证明你是小白以外,没有任何用处。
最后,辩护侠再次提醒各位朋友,利用闲余时间通过正规渠道销售合格的口罩既能给别人带来方便也能补贴自己,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严格核实生产厂商的资质,核实网销产品的来源,以合理的价格销售给需要的人,以实际行动为这场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千万不可好心办了坏事,结果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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