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孟某某分别邀请叶某、张某到某某商务宾馆,并容留叶某、张某吸食冰毒,且在吸食毒品后实施聚众淫乱。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丁某某邀请叶某、武某到某某商务宾馆,并容留叶某、武某吸食冰毒,且在吸食毒品后实施聚众淫乱。2018年4月底,被告人丁某某在某某商务宾馆容留叶某吸食冰毒。2018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某某商务宾馆容留叶某吸食冰毒。2018年5月份,被告人丁某某邀请孟某某、王某到某某商务宾馆,并容留孟某某、王某吸食冰毒,且并在吸食毒品后实施聚众淫乱。2018年4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在某某商务宾馆容留武某等二人吸食毒品。2018年4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某某商务宾馆容留叶某吸食毒品。
判决结果:被告人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