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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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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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有效辩护被告人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0年04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25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寻衅滋事罪

1、候某向孔某某借款,期满候某未予还款。2016年2月1日、2月4日、2月5日,被告人孔某某指使被告人骆某某前往候某所经营的位于某区的某某超市找候某索要欠款,因候某不在超市,骆某某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强行拿走该超市商品,价值2000余元,并用该超市内一双截棍胡乱挥舞,驱赶超市内购物人员,致使该超市无法正常营业。

2、陈某2向孔某某借款,陈某1系担保人,期满陈某2未予还款。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指使被告人骆某某前往某集区某小学找陈某1索要担保的欠款,被告人骆某某将正在上课期间的陈某1以掐脖子的方式将其强行拽出。11月份的一天,骆某某再次来到某小学陈某1办公室,将陈某1办公桌上的一个杯子和一副眼镜毁坏。

二、非法拘禁罪

陈某2向孔某某借款,胡某系担保人,期满陈某2未予还款。2017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指使骆某某(已判刑)和曹某2(已判刑)、张某2(已判刑)、张某1四人前往某集区某某中学向胡某索要该担保债务,因胡某无法支付,四人便控制胡某人身自由七小时许,将其带往多处并殴打,逼胡某偿还欠款。

被害人候某、陈某1分别于2016年2月5日、2019年9月12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孔某某、骆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主动到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骆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主动到某某公安处某某站派出所投案,当日被临时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同年6月5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集分局刑事拘留,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骆某某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某某市某庵公安分局罚款200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8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孔某某的辩护人袁长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某某指使被告人骆某某为其索要债务,索债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强拿硬要、毁坏他人财物,被告人孔某某明知而不加以制止,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怀指使骆某某等人为其索要债务,骆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胡某,孔某某明知而不加以制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孔某某、骆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两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候某、陈某1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被告人孔某某、骆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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