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允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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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发布者:韩允良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先生,2021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允良,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牛志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刑诉〔20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先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先生及其辩护人韩允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9初,被告人田先生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为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收款、转账操作,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经查,其账户收款金额共计202000元,涉及以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1.2021年8月底、9月初,电信诈骗受害人石某在网上被他人以投资证券,买入人民币的形式,被骗63900元,其中2021年9月3日石某往被告人田先生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转账10000元,田先生将上述10000元充值到微信后通过扫描诈骗分子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将上述款项转移。

2.2021年8月底、9月初,电信诈骗受害人方某在网上被他人以在“亚太财富”软件上进行选投的形式,被骗261500元,其中2021年9月3日方某往被告人田先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转账10000元,向田先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5********)转账35000元,田先生将上述45000元充值到微信后通过扫描诈骗分子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将上述款项转移。

3.2021年9月初,电信诈骗受害人谢某在网上被他人以投资黄金的形式,被骗214878.96元,其中2021年9月4日谢某往被告人田先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15********)转账28000元,田先生将上述28000元充值到微信后通过扫描诈骗分子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将上述款项转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先生明知是犯罪所得,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先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田先生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初,被告人田先生将其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15********)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8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21年8月29日至9月4日,被害人石某在网上被他人以投资证券的形式骗取63900元,其中同年9月3日石某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向被告人田先生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转账10000元,田先生将上述10000元充值到微信钱包后,又通过扫描诈骗分子提供的二维码将上述款项转移。

2.2021年8月26日至9月7日,被害人方某在网上被他人以在“亚太财富”软件上进行投注的形式骗取261500元,其中2021年9月3日,方某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向被告人田先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转账10000元、向田先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15********)转账35000元,田先生将上述45000元充值到微信钱包后,又通过扫描诈骗分子提供的二维码将上述款项转移。

3.2021年9月初,被害人谢某在网上被他人以投资黄金、外汇的形式骗取214878.96元,其中2021年9月4日,谢某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向被告人田先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15********)转账28000元,田先生将上述28000元充值到微信钱包后,又通过扫描诈骗分子提供的二维码将上述款项转移。

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田先生向无棣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1218元;审理中,田先生向本院缴纳罚金保证金

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账号信息截屏、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方某、谢某的陈述,被告人田先生的供述,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先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涉案金额为8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田先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先生退缴违法所得、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田先生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先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田先生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韩允良,男,中共党员,法律本科学历,现为山东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韩律师注重对法律实务的研究,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20********6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