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W公司不和我沟通,给我安排了一个与原职务完全不同的职务,我不同意该安排。4月18日,公司短信通知我解除合同,但同年5月8日才向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W公司称我4月13日至同年4月18日没到岗,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我在该期间内,均正常到岗上班。我提交了出差申请单,上级主管没有签核导致考勤异常。我原岗位为区域经理,新岗位与原岗位中间相差了三个职级,此次岗位调动没有跟我沟通协商。
上诉人马某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21XX号民事判决,依法重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上诉人W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驳回马某的上诉请求。马某旷工的事实清楚。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因为管理的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我公司在通知马某调整工作岗位的时候也明确告知了待遇等情况。马某在收到通知之后未到新岗位,我公司也向其也告知了若继续未到岗位的后果,但马某还是未到新岗位,我公司才按照公司的相应制度对马某进行了处理,并且通过了公司工会,工会也是同意的,故我公司和马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法。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1、原告W公司支付被告马某工资2750元。
2、原告W公司不支付被告马某4月13日至4月18日期间工资634元。
3、原告W公司不支付被告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800元。
(二)法院认为
马某存在连续旷工的事实,W公司解除其与马某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
W公司有权调动马某的工作岗位。根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马某的工作地点为重庆、四川、云南。第八条约定,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在该合同中,并无约定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工作岗位调动的情形。其无理拒绝W公司的合理工作调整,没有按照W公司的调动通知到新岗位进行报到,其行为构成无故旷工。
W公司无需支付马某该期间的工资,其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亦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员工因不服从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地点,不到单位指定的时间地点报到上班,单位经过催告后员工仍然不去上岗,单位以员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员工不服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驳回员工起诉。
如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单位根据需要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调岗,并单位有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组织员工学习过合法有效的制度规定,员工不服从安排按旷工处理,达到一定天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如违反规定,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