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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管理构成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11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W公司不和我沟通,给我安排了一个与原职务完全不同的职务,我不同意该安排。418日,公司短信通知我解除合同,但同年58日才向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W公司称我413日至同年418日没到岗,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我在该期间内,均正常到岗上班。我提交了出差申请单,上级主管没有签核导致考勤异常。我原岗位为区域经理,新岗位与原岗位中间相差了三个职级,此次岗位调动没有跟我沟通协商。

上诉人马某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21XX号民事判决,依法重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上诉人W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驳回马某的上诉请求。马某旷工的事实清楚。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因为管理的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我公司在通知马某调整工作岗位的时候也明确告知了待遇等情况。马某在收到通知之后未到新岗位,我公司也向其也告知了若继续未到岗位的后果,但马某还是未到新岗位,我公司才按照公司的相应制度对马某进行了处理,并且通过了公司工会,工会也是同意的,故我公司和马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法。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1、原告W公司支付被告马某工资2750元。

2、原告W公司不支付被告马某413日至418日期间工资634元。

3、原告W公司不支付被告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800元。

(二)法院认为

马某存在连续旷工的事实,W公司解除其与马某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

W公司有权调动马某的工作岗位。根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马某的工作地点为重庆、四川、云南。第八条约定,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在该合同中,并无约定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工作岗位调动的情形。其无理拒绝W公司的合理工作调整,没有按照W公司的调动通知到新岗位进行报到,其行为构成无故旷工。

W公司无需支付马某该期间的工资,其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亦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员工因不服从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地点,不到单位指定的时间地点报到上班,单位经过催告后员工仍然不去上岗,单位以员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员工不服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驳回员工起诉。

如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单位根据需要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调岗,并单位有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组织员工学习过合法有效的制度规定,员工不服从安排按旷工处理,达到一定天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如违反规定,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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