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X和儿子是沙坪坝区某住宅房屋共有人,房产证登记二人为按份共有,李X在未经儿子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儿子在合同上签字。事后儿子不同意转让该房屋,不配合履行合同。买方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X与儿子履行合同办过过户手续。
郭田律师作为李X和儿子的代理人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物权法及民法典规定,出卖共有物的,应经得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而本案李X不同意出卖该房屋,李XX独自签订的出卖共有房屋的买卖合同,事实上和法律上不能实际履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房屋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并非被告一方负有义务,整个合同履行过程比较复杂繁琐,这其中涉及到原告申请银行贷款能否获批,是否全款支付,能否付清房款的问题,以及双方履行合同先后顺序的问题,以及部分义务属于非金钱债务不适合强制履行的问题,并且在原告未按合同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也有权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郭律师意见,判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