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GY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承担。
事实及理由:1、周某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原判认定为10000元/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GY公司已向周某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周某本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与《GY公司工资表》,显示周某实际收到的工资与GY公司工资表中所记载的发放金额一致,对于未在工资发放日发放的工资金额均为GY公司向周某支付的报销款项,并非工资的发放,且GY公司出示了周某签字确认的费用报销表。
2、GY公司不应向周某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即使承担,也应以6000元/月认定周某的工资标准。GY公司在一审中出具了公证书、记者申请表、调查结果、调查专用介绍信回执,均可证明周某存在隐瞒真实年龄、虚构学历、工作经历等严重欺诈行为,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为无效劳动关系,故GY公司不应向周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周某答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一审裁判结果:
1、原告GY公司向被告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9540元;
2、原告GY公司向被告周某支付工资8916元;
3、驳回原告GY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周某的其他请求。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对于2014年9月29日GY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书》的性质的认定正确,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在确定周某的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的情况下,GY公司对原判第一、二项并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判计算的双倍工资差额和欠付工资金额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GY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GY公司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虽然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但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无效,且试用期终止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继续工作,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之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无论哪方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另外合同到期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续签否则也可能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