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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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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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股东仍需担责,工伤二级耗时五年终获赔

作者:贾鹏辉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8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39月原告入职陕西三秦花木有限公司所属的咸阳唐荣园林苗圃工作,期间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的陕西三秦花木有限公司一直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4418日下午四时左右,原告在工作中卸载大树时,由于吊车大臂摆动过大,不慎将原告从车上撞击摔落,造成原告重伤。后经送往咸阳215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颈椎神经损伤、右胳膊骨折、右腿失去知觉。住院期间医疗费被告全部已支付。

两被告系原陕西三秦花木有限公司股东,其中被告李同时任法定代表人,2018927日该公司被两被告申请注销。因被告的公司不予配合赔偿,原告先后向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认定。陕西三秦花木有限公司为了推卸用人单位责任,不断向法院起诉,该过程前后持续三年有余。2018928日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咸劳鉴(2018-2160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2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但陕西三秦花木有限公司在未实际清偿应承担的债务情况下,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出具的前一天已被注销,导致本案赔偿的劳动关系主体已经不存在。但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两被告作为陕西三秦花木有限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用工责任,即承担原告的各项赔偿。


律师观点:

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的股东,故意隐瞒公司真实情况,欺骗工商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资料办理注销手续。因此事受伤后原告已经常年瘫痪在床,长期需要人员护理,终身已无劳动能力,身心均遭受重大创伤。对此损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应当依法承担股东责任。 两被告作为本案的用工责任主体合法,其作为原陕西三秦花木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原告作为原陕西三秦花木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已经工伤认定,两被告在作为原陕西三秦花木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原告的劳动工伤事故赔偿未终结的情况下,虚假承诺进行注销,依法应当对原告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原告的用人单位三秦花木公司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原告的工伤事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已经注销,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依法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杨和李作为三秦花木公司股东,明知原告发生了工伤事故且尚未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在三秦花木公司注销时未依法进行清算,也未对原告的社会保险待遇作出妥善的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8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本案在本律师和法官的努力参与下达成调解协议,已经全额拿到赔偿款,家属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贾鹏辉,陕西咸阳人,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后,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610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咸阳
  • 执业单位: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420********6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