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嘉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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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谁来承担

发布者:孙嘉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591人看过

  车辆发生事故后,汽车修理厂指派的雇员因操作失误导致轮胎发生爆炸致雇员死亡的,汽车修理厂在向雇员家属赔偿后能否向车辆所有人追偿?

  律师: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所有人及时联系公安交警大队维修以及尽到告知轮胎损伤的义务,即其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汽车修理厂指派的雇员因操作失误导致轮胎发生爆炸致雇员死亡的,该雇员的死亡也非因雇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因此,汽车修理厂在向雇员家属赔偿后不能再向车辆所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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