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高法(2017)8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0一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标准通知
全省各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一六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零一七年度人身损害 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 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30.42元;
201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122.94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166.38元;
201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521.4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8049元。
(五)住院伙食补偿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件:2016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7日
附件:
2016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年(元)月(元)日(元)
总计560984674.83214.93
一、农、林、牧、渔业330422753.50126.60
二、采矿业518834323.58198.79
三、制造业582504854.17223.18
四、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09255910.42271.74
五、建筑业449683747.33172.29
六、批发和零售业434193618.25166.36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20535171.08237.75
八、住宿和餐饮业341732847.75130.93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49235410.25248.75
十、金融业819586829.83314.02
十一、房地产业446703722.50171.15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52193768.25173.25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29005241.67241.00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9122826.00129.93
十五、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327972733.08125.66
十六、教育654365453.00250.71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633075275.58242.56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53354611.25212.01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43214526.75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