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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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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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居间合同案

发布者:曾燕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工程建筑 |2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及审理审理经过

    被告B公司承包了外省市的政府PPP(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工程项目),被告B公司为承建这个项目,在外省市设立了一个项目公司并派驻部分员工负责具体承建事项。后来,项目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具体实施与推进。原告A公司曾与B公司签订过《咨询服务协议》,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高达几十万的项目居间费用。B公司董事长在收到法院的送达的起诉文件副本以后,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代理此案。

    我在收到文书以后,向B公司董事长全面了解了这个案件的情况,并搜集了项目相关的资料,经梳理、研究,发现本案在事实和法律上尚有可以进行突破的点。经过海量的法律研究以后,进行了充分的答辩准备。经过一轮复杂的开庭,与原告及原告律师,以及原告申请证人的焦灼法庭辩论,最终法官全部采纳了我的答辩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建议

   本案A公司之所以败诉的原因在于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诉讼主张,应当具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本案中原告A公司诉讼依据为其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咨询合作协议》,但该协议存在重大问题,有部分重要条款存在表述不清的情况,导致A公司主张合同依据不足。因此我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一定要注重法律风险的防控,对于重大协议务必经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修改,避免因为条款遗漏、表述不清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另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报酬的支付前提是居间成功,若居间未成功,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只能请求支付居间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居间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居间报酬的给付,本案正是因为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涉案项目居间成功,因此败诉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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