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于某与哈某签订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于某继续租赁该房屋使用。2017年,哈某将该房屋出售给胡某,未通知于某。于某以恶意串通诉请确认哈某与胡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以同等条件实现其优先购买权。
二、争议焦点
1、哈某是否侵犯于某的优先购买权?
2、哈某与胡某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三、裁判要点
1、根据合同法第236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哈某出售该房屋时,于某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哈某未向于某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侵害了于某的优先购买权。
2、因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哈某与于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不享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故对于某诉请要求确认哈某与胡某之间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李伟律师风险提示
1、有限购买权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该权利的,应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买卖房屋应对该房屋出租情况进行了解,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在买受人即使不构成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存在交付履行上的障碍;
3、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应保证承租人的有限购买权,并对房屋租赁情况向买受人告知,以免造成交付履行障碍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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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买卖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