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张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81万元购买杨某房屋,定金5万元。2016年2月,杨某取得房产证。2016年5月,杨某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张某起诉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争议焦点:
杨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裁判要点:
1、杨某构成根本违约。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张某迟延付款构成违约,据《合同法》之规定,杨某应催告张某履行该义务,张某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杨某方可解除合同。但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催告履行,更在未通知张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自行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并过户给他人,造成张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2、违约责任。张某已依约向杨某交纳定金5万,因杨某构成根本违约,故杨某应承担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不想卖房了,能不能解约?
1、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想卖房了,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应先协商解决,若买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法院经审查后发现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2、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迟延交付购房款的,经卖方催告后买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出租房:优先购买权,实际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