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 豫 1003 民初 ****号,原告甲委托代理律师: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胡艺霞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甲与乙经他人介绍相识,2018 年举办婚礼,2019 年 4 月正式登记结婚,二人于 2020 年 6 月生育女儿丙。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足,婚后矛盾持续爆发。乙存在酗酒、抽烟恶习,醉酒后情绪失控,多次对甲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同时乙收入无法支撑家庭日常开支,长期未尽丈夫与父亲的抚养照料义务,对妻女疏于照顾。
2023 年 8 月,乙再次实施家暴,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搬离共同住所独自居住。同年 10 月,甲第一次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以夫妻仍有和好可能为由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判决下达后,乙并未主动修复夫妻关系、弥补过错,双方彻底分居,再无往来,乙也从未探望女儿、支付任何生活、教育费用。分居期间,丙全程由甲独自照料,孩子的学费、兴趣班、衣食住行全部由甲一人承担,长期跟随母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
为维护自身与女儿合法权益,甲委托胡艺霞律师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婚生女由己方抚养,乙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给付期限自 2022 年 10 月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有轻型货车判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接受委托后,胡艺霞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条,系统整理全套举证材料:提交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证实婚姻与子女身份;家暴保证书、受伤照片、视频、第一次离婚案件庭审笔录及判决书,佐证男方长期家暴、首次起诉未判离的事实;租房合同、房产证明、水电燃气缴费记录,证明双方分居时长已超一年;孩子学费、兴趣班缴费凭证、生活消费票据、亲子视频,证明孩子长期由原告独自抚养、依赖母亲生活。庭审中,乙当庭表示不愿离婚,主张女儿应由其抚养,仅提交两笔转账记录试图证明曾履行经济义务,无其他反驳证据。胡艺霞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完整证据向法庭阐述:男方家暴致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判决不离后双方持续分居超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孩子长期跟随母亲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身心健康,抚养权应当归女方,同时结合当地生活标准主张足额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车辆。
二、判决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决:
准予甲与乙离婚;
婚生女丙由甲抚养,乙自 2026 年 6 月起,每月 28 日前支付抚养费 800 元,直至丙年满十八周岁;乙享有法定探望权,甲应当予以配合;
驳回甲要求分割豫 ******轻型货车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车辆现存、归属相关完整证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全部由乙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