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艺霞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1日 5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艺霞,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甲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A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支付甲疫情奖金5000元;2.请求判令A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支付甲赔偿金260,296.8元;3.诉讼费由A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A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A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不支付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30,148.4元;2.本案诉讼费由甲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甲一致同意,在A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前支付甲经济补偿金等(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平路支行,账号:*************)共计120,000元后,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纷;
二、案件受理费各5元,由甲及A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各自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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