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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例,胜诉!

发布者:胡艺霞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8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艺霞,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的利息1631.25元(其他利息以剩余借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支付);2、本案诉讼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请求,2023年1月29日,原告借给被告50000元现金,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双方约定被告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结清借款,月利率2分。但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分文未还,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四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3张、原被告微信个人信息截图1页、微信聊天截图录屏光盘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23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催要无果,原告于2024年5月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欠其50000元借款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系造成该纠纷的根本原因,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依约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23年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不答辩,又不举证,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三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25元,由被告李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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