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艺霞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4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三。
因涉嫌强奸罪。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艺霞,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三在河南省某市XXXX宾馆***房间以1000元的价格与李某某(女,11岁)发生性关系两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奸淫幼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三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张三对受害人的幼女身份不明知;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受害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三于2022年8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三的供述,证人唐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地点,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成立。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三对受害人幼女身份不明知的意见,经查,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结合本案证据,可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幼女身份系明知,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一致的,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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