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艺霞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艺霞,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35470.5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日11时33分许,被告李四驾驶豫xx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兴路仓库路交叉口进出道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张三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张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被告李四驾驶豫xxxxx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险。经协商,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原告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但二被告就其他部分未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于2023年3月17日前支付。
二、原告张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6.76元,减半收取343.38元,由被告李四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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