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白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河南XX律师。
原告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共一年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500×1.5=8250元(标准按约定的月固定工资5500元计算);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l1=60500元(标准按约定的月固定工资5500元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进入被告山东省xx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从事监理工作,被公司分配到许昌市XX公司上班。入职时许昌办公室的负责人王斌承诺工资5500元/月,本月工资于下月发放,由王斌微信转账,在2021年2月发工资时,被告却说先发工资的80%,剩余20%在3个月后看工作表现再发,但实际发放月工资2500元至4500元不等。入职以来,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无故克扣工资,2022年2月,被告许昌项目结束后在没有给原告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直接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山东省xx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白xx14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处理完毕,原告白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若被告山东省xx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还款,原告白xx有权自被告山东省xx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之日起就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般来说监理单位招用的员工都是负责监理业务,不是农民工,员工从事的是具有专业性质的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内容是监理公司在中标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这些员工的工作,监理业务根本无法开展。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有监理公司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有向施工方提供的员工表,足以证明当事人与监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之后,经过律师和法官的耐心调解,以案释法,监理单位最终与当事人达成调解。
监理单位在中标项目结束后,应当妥善安排在当地招用的员工,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到就近的公司项目工作,如果员工不同意,那么可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