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是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然而,犯罪客体是复杂的,且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因此,客体之辩是刑事律师在辩护时的重点,也是难点。一般认为,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保护的是国家金融秩序。那么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辩护时,如果想从犯罪客体方面开拓辩护空间,则先要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让我们按照何为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何种金融秩序,案件中的具体行为有无侵犯金融秩序的逻辑顺序,层层剥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客体之辩的外衣。
一、何为金融秩序?
金融秩序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的,由金融法律调整的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内部关系等。结合实践中具体的金融行为,由此体现出的金融秩序则包括股票发行交易秩序、债券发行交易秩序、基金发行交易秩序、保险管理秩序、信贷秩序、民间借贷秩序等。
二、何种金融秩序?
国家金融秩序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实现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由此概念可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简单理解为非法吸储行为,直接侵犯的就是金融储蓄管理秩序。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资金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唯有流动的资金才能创造经济利益,金融储蓄就成为了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金融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进而侵犯金融信贷秩序。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国家整个金融信贷秩序。国家只允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从事吸储行为,而通常能够获批的是一些正规的金融机构。故更深层次地,刑法设定该罪名维护的金融信贷秩序,实际上所保护的是金融机构在信贷方面的垄断权。
三、有无侵犯金融秩序?
抽象的犯罪客体必须依附于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金融信贷秩序,从犯罪对象上来看,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资金;而从保护的法益主体来看,是掌握信贷垄断的金融机构。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客体时,要结合案卷材料以及实际经营模式,审查是否侵犯了相关的金融秩序。
举个例子,若行为人以参股的方式与合作伙伴共同投资项目,公司吸收的资金并非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那么就不涉及所谓的信贷秩序,也就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说。此时,辩护人需要审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合作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以证明经营模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再比如,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也模糊了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借款行为只控制在特定范围内,那么资金的流转并不会干扰到金融机构的信贷垄断,则没有侵犯国家金融信贷秩序,也就不是刑法所否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若行为人借款后的资金并非用于放贷,而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就没有涉及资金在多级信贷关系中的流动,从而不会对国家的信贷秩序造成严重的侵害后果。在此种情况下,辩护人除了要审查在卷的相关证据之外,还要注意对资金来源、去向的调查取证,以证明辩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