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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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之主观故意

发布者:刘畅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900人看过

 

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尽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审查要点,但一旦结合到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中,审查之后对行为人,尤其是下级员工的主观故意应该下怎样的结论,成为了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之一。对于辩方而言,主观故意的论证有赖于客观行为表现,但又要避免陷入客观归责的错误。只有在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综合审查上述各要素,才能有效说服办案人员。

一、行为人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行为人对其主观故意的表述是最直接的证据,直接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的后果,仍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此,辩护人需重点摘录在案证据中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供述与辩解,如行为人对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召开会议决议开展非吸活动、私下设立资金池等事实不知情的供述。同时,为了寻找印证,辩护人还需摘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员工或证人能够反映该行为人不知情的笔录。以此,作为辩护主观故意的直接依据。需注意的是,辩护人对该类证据要仔细审查各说法之间有无矛盾。如有,可询问行为人的意见,便于为寻找其他有利印证提供线索。

 

二、行为人过往经验与背景的审查与判断

行为人过往经验与背景是通过“一般人认识+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认定模式,判断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认识的可能性。一方面,是站在行为当时具有正常智力和知识水平的社会理性人角度,推断行为人是否可能知悉。另一方面,要结合行为人的特殊知识或经验背景,推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因此,辩护人既需摘录案卷中行为人供述的履历情况,又需要仔细询问行为人有无特殊的知识或经验,以便确定行为人不具有金融、财经专业知识,此前也没有相关从业经历,从而佐证没有实施非吸犯罪的主观故意或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行为人工作岗位与内容的审查与判断

审查和分析行为人的工作职位和具体工作内容,也能够帮助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辩护人主要根据行为人供述、劳动合同、公司文件、其他涉案人员的口供等,审查行为人在入职时应聘何职位、入职后任职何岗位、具体负责什么工作内容、是否接触业务合同、业务流程中与哪些人员对接、是否直接从事非吸活动、能否参与公司决议、能否获知存在资金池、借旧还新的情况等等。辩护人通过客观情况的综合分析,有理有据地论证行为人不具有认识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

 

四、行为人事后行为表现的审查与判断

行为人事后表现也能够从侧面反映行为当时的主观方面。如行为人在意识到公司可能存在非吸风险时,是否有申请离职的举动;在公司出现兑付困难时,有无向上级反馈并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按时结算;案发之后,是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所知情况、协助事件后续处理等。辩护人可以通过收集行为人的自述、其他涉案员工的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等材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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