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其已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依约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虽然物业公司在小区物业管理中不可避免会存在瑕疵,小区业主不能据此否认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所提供的综合服务。
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未尽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事项。首先,业主需证明涉案小区物业管理长期存在服务质量问题,退一步讲,即使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需证明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对于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瑕疵问题,业主亦可另案主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或者通过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拒付物业服务费对抗物业服务瑕疵的行为无合法依据。故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