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卓彬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4006005755
咨询时间:09:00-23:59 服务地区

民商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宋卓彬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5次举报


摘要:社会快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法律给予电子证据独立证据地位但法律的滞后,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利用,缺乏调查监督和证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提供有效的电子证据低,电子证据、可信度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就民商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期望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民商;诉讼;电子证据

前言

电子设备的飞速发展使电子数据已经深入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数据形式层出不穷,由此产生的司法纠纷丰富多样。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极强的科技依赖性和易篡改性,电子数据的提取和保全、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与传统证据形式均有较大不同。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出现越来越频繁,这便涉及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保全、审查及个人隐私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一、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适用瓶颈

(一)电子证据取证困难

取证主体不明确民事领域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向来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民事领域取证主体是否具有取证资格成为争议焦点。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多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这类案件中,很多由于当事人自主取证时程序不规范、不具有专业性,为了自己的利益多数倾向于收集于己有利的证据,对于己不利的证据便会排斥。此类证据相较于公证机构不够客观,不具有公证力等原因,使证据缺乏真实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也有法院因为第三方取证机构公信力不够而不采取其三方证据。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其提取需要有相应的科学技术,由此便需要网络信息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电子证据保全困难

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它通常需要依赖于不同介质,如手机、电脑、硬盘等,具有多样性和不稳定性。因为极其脆弱,其储存介质可能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这里的环境包括内部环境如手机病毒入侵,和外部环境如储存介质需要远离高温、明火等环境而存在,因此要求证据的储存环境要稳定可靠。且由于目前我国证据保全需要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在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到公证机构提取证据期间具有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会导致证据的证明力遭受质疑。

(三)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困难

电子证据除了形式上满足法律要求,内容上更需要能够还原客观事实。真实性要求必须对使用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及其储存介质的可靠程度进行审查。电子证据容易被裁剪、拼凑、篡改,且若被篡改,也无法轻易发现。未经公证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若无其他相反证据或相关证据予以作证,使得孤证难以支撑,因此审判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态度要慎之又慎,如果没有有效手段对于孤证真实性进行检验,便会影响到证据的可采性,对当事人合法诉求产生影响。《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质证,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审查证据是否寻在原件、原物,或者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等形式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主要是根据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但由于我国对于电子证据法律规范缺失,使得电子证据可采性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大部分案件证据的可采性是通过法官的职业素养与经验来判断,不同的法官有不同解读,导致在不同法院证据证明力标准便不同。

二、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适用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电子证据取证程序

我国在2012年便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写进立法,但取证方式并未作出规定,一方面没有明确的取证主体,又没有规范的取证程序,导致很多电子证据证明力的缺失。首先,由于电子数据易被损毁篡改,所以对于电子数据的取证需要及时,且要及时备份与鉴定,将电子证据所依赖的介质置于安全环境之下,避免病毒入侵及外部环境影响;其次,对数据的提取需要全面性。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存在于广泛的虚拟空间,不只单储存于一台设备,此时便需要专业人员切断与外围设备的联系,保留在不同地点不同设备之间可构成相互映证的相关证据链,对涉案数据进行系统全面取证。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取证。我国在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提到: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以看出该条文同样适用于电子证据,但该条文属于概括性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

(二)构建电子证据保全体系

一方面,电子证据存在于广泛的网络虚拟空间,分布广泛,在取证主体进行取证时,要做到尽可能保全,满足完整性原则,若保全时有遗漏,会导致证据效力发挥不完全。我国法律目前明文规定的证据保全主体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面对复杂多样的电子数据形式,当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无法对于证据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进行保全时,便可以扩充现有法律电子数据保全的方法,如引进云储存系统和网络公证手段、使用可信赖的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如腾讯平台来进行保全。另一方面,继续完善现有的保全方法,如对于常规的以视听资料形式呈现的电子证据进行扣押、公证机构经当事人申请对电子邮件、音频视频、聊天记录进行真实性确认。再有,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引导公民了解留存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培养他们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认识,例如对于原始聊天记录对话要连贯完整,不能孤立片面,否则不会被法院采纳等意识。

(三)建全电子证据审查规则

我国对于证据的审查从个方面认定,对于电子证据也要如此,不能只凭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合法性方面,要求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过程均应有法可依,包括取得电子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得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则、电子数据的形式是否符合规范。在关联性方面,不仅需要所取得的证据反映的事实原件相关性要存在事实上的逻辑,并且收集的证据需要尽可能全面不遗漏。在真实性方面,要求该电子证据在内容上真实,不得被篡改、伪造。且立法上也需要完善当原件遇上复制件时复制件的效力问题,与原件是否需要区分。遗憾的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该电子证据是否有被删改、伪造,因此目前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及我国电子证据鉴定技术落后也是电子证据审查面临的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审查电子证据是否符合三性时,便要求对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培训,或者邀请相应技术方面专家予以辅佐,同时立法对电子审查规则给予明确规定,让法官敢于应用电子证据。

结语

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人们的通讯方式也在发生改变,电子数据的种类形式还在增加,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对于新出现的证据形式进行及时调整,电子证据的应用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由于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有大有小,需要审查的内容繁杂、真实性认定困难,动辄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很多法官对电子证据有畏难情绪,面对电子证据不予以采用但网络日益发展,若不将电子证据予以相当重视,会导致很多案件事实不清就给予判决,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电子证据在实践中具有特殊性,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保障司法实践顺利进行,势必要构建完善的电子证据的应用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戴书成.聚焦时代发展  民事司法研究步入新阶段——2020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J].人民检察,2021(02):29-34.

[2]刘显鹏.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之关系探析——以两大诉讼法修改为背景[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84-88.

[3]李静.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D].清华大学,2005.

 

 


宋卓彬律师 已认证
  • 4006005755
  •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22002分 (优于97.9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6.67%的律师)

版权所有:宋卓彬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214 昨日访问量:9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