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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宋卓彬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7次举报


摘要:经济犯罪案件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更加复杂,因为证据收集的特殊性、工作量以及专业和技术要求。在此类案件中,公安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由于证据收集不准确、不到位而导致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不有效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刑事诉讼的结果。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关于辩护权的新规定,允许律师在调查阶段参与案件,并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在审讯阶段的权力同时也更新了金融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公安机关需要解决更好、更有效地收集复杂的经济犯罪证据这一重要问题。

关键词:经济犯罪;取证工作;公安机关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手段和形式的多样化,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经济利益,也成为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滋生犯罪的土壤。与传统犯罪不同,经济犯罪的特点是手段多样,隐蔽性强,这给调查和收集证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本文根据公安机关日常办案的经验,整理了经济犯罪案件取证的主要困难,并就如何开展经济犯罪案件取证工作提出了几点个人建议。

一、经济犯罪案件取证工作面临的困难

难以确定犯罪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经济犯罪几乎都是基于行为人非法取物的主观意图,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获得某种结果或造成某种状态的主观行为,目的只能是犯罪的对象,应根据犯罪的目的和内容来评价。然而,它可能容易制定,但很难适用,因为"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通过某些外部行为表现出来,但往往是模糊的,只代表行为人意图的主观内容,他通常会从事一系列合法的和隐蔽的行为。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入罪"的原则,因此,不能寄希望于犯罪人会自愿承认有扣押财产的主观意图,也不能寄希望于他能提供有利的证据。因此,很难收集到能明确证实犯罪人扣押财产意图的证据。此外,往往不可能找到足够的证据来反驳犯罪者的清白,并在合理的怀疑范围内证明案件没有被证实。

证据的迷惑性和调查造假证据的困难

经济犯罪往往以合法的形式进行,以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人往往在其经济活动中赋予犯罪以合法的经济形式,如有效合同、各种发票和与犯罪有关的材料。然而,这种客观证据不能保证客观正确,会被操纵和伪造,因此对基于它的判决产生了质疑。通常情况下,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判后,有时犯罪者、其亲属或同伙会提出新的证据,但证据来源的法律可信度无法确定,疑点依然存在。口头证据的不可靠也是审判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因为证人、受害人和嫌疑人的证词容易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伪证和矛盾的证词等情况无法有效消除。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证据的变化会对事实的确立产生重大影响,这在调查阶段是无法预见的。

(三)各层次人群对案件性质认知不统一

在程序的不同阶段,不同的举证标准和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看法也会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性质虽然对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一般是当事人的个人自由裁量权和内部信念问题,但对证明标准的不同认识、对法律条文深层含义的不同认识、对事实与证据目的之间关系的不同态度等,都可能导致不同的人对同一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做出不同的认定。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对调查工作也有一定负面影响

近期发生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透支或透支后将钱借给他人使用,然后借款人不归还,由银行承担费用,这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恶意透支的法律定义是,这种信用卡欺诈的主体是"持卡人",但们所说的"持卡人"是什么意思,是否包括"实际使用者"?该法规并没有解决"持卡人"是否应被理解为"实际使用者"的问题,实际使用者本身是否犯有这种信用卡欺诈行为,以及持卡人和实际使用者是否被一起处罚的问题。另一个例子是对扣款有效性的定义,因为信用卡诈骗罪要求犯罪人在两次银行扣款后超过三个月不退卡,这就需要对银行扣款的形式进行明确。

在许多情况下,银行打了电话,但大多数持卡人由于各种原因改变了他们的联系信息,所以银行的电话实际上并没有联系到持卡人,这很难人不对这些电话的有效性产生怀疑。在持卡人实际上无法接到电话的情况下,有观点认为,如果银行因持卡人的过错无法找回持卡人,则应认为银行的电话是有效的;如果银行因自身原因无法找回持卡人,则电话是无效的。另一个问题是,"持卡人的过错"是否包括持卡人是有意为之还是出于客观原因,是否应该对两者进行区分,等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统一的认识,这也导致了调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有松懈的倾向。

二、优化经济犯罪取证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对取证流程和管理机制进行升级

进一步发展金融调查模式、责任、管辖权、权力、明确的案件管理机制和资金机制,使其适应现代金融犯罪,提高应对挑战的能力。首先,制定法规以确保业务流程按预期进行调查。其次,有必要对调查的各个环节进行标准化。目前迫切需要在以下方面规范调查中的工作关系:办案人员、案件接待、侦查前联络、案件申请、侦查联络、赃款保管和运输、侦查合作联络、信息、特殊信息等关键任务人员。最后,应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激励、监督和控制机制。为了调动调查人员的积极性,应将工作业绩与激励和奖励挂钩,对高效率高质量的工作者给予奖励,对低效率低质量的工作者给予惩罚和批评。同时,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制度,以确保强有力的执行,如集体行动制度、检查制度和恶意的责任制度。第四,应实施报告制度,建立报告渠道。及时、规范、全面、准确地报告调查情况,并更好地记录公共安全机构的动向。良好的决策是世界各地的公共安全机构相互沟通、相互学习经验和分享信息的前提和基础。

)强化合作意识,建立务实、紧密、有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首先,调查机构需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以及设立联络官来加强与检察官办公室和法律部门的关系,允许自由交流信息和经验,培养密切合作。二是建立区域间一体化合作机制,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协调发展犯罪和侦查合作机制,消除阻力和阻挠,杜绝办案中的利益驱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结语

目前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不良现象,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尤其是"单方"加强对经济调查工作的领导。此外,有关部门应定期听取经济调查工作的汇报,探讨和解决经济调查中的困难和问题。侦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打击经济利益,对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不得阻挠当事人及时提交材料和进行调查。同时,对比较重要的案件,特别是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行使的案件,要培养检察斗争精神,组织专门力量,实行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此外,为了保护国家、整体和人民的经济损失,相关人员必须尽一切可能确保经济犯罪分子被逮捕和起诉,确保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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