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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合规视角下引入单位犯罪组织体责任论

作者:宋卓彬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8次举报


摘要:随着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刑事合规制度是最近几年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理论界当中的重点讨论内容,形式合规制度可以在目前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下有效的平衡刑法的谦抑性,有效减轻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的风险、有效实现犯罪的预防效果,同时也能够创建起国家治理和企业自我监督管理的双向合作形式。对此需要重新创建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将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引入其中,赋予单独的主观方面的认知标准,以此来达到刑事合规制度内化于我国刑事法律之中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刑事合规制度;单位犯罪;组织体责任论

引言

刑事合规制度在最近几年已经慢慢融入到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实践过程当中,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重点关注。对于形式合规的具体内容,相关学者认为是指企业为了避免员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一定风险,根据企业内部具体的自身特点创建一套刑法所认可的激励措施。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刑事合规制度是企业内部当中的具体规章制度,主要的作用就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企业当中的犯罪行为。将刑事合规制度引入到我国,应当作为排除公司刑事责任的具体事由,通过成立单位犯罪独立的主客观认定标准,重新构造单位犯罪的具体理论,将刑事合规制度融入到我国的刑法理论当中。

一、当前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价值

(一)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平衡好法律效益保护与刑法谦抑性原则

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社会的大环境,刑法应当根据当前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求,相比于过去的内容拓宽刑法的规章制度范围,降低犯罪的门槛,刑法应当通过积极的态度,去面对日常生活当中所出现的一些犯罪行为。由此使得我国刑法在当前阶段当中是否存在过度激进化、是否有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质疑。而将刑事合规制度融入到其中,可以有效的解决当前刑法观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平衡法律效益保护以及刑法谦抑性的内容。因为刑事合规制度可以有效的发挥出更加合理的出罪效果,能够跟上当前司法宽松缓解化的趋势。

(二)减轻企业经营风险,尽量避免企业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风险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在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需要面对,虽然风险会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和挫折,但只要企业能够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就可以有效的避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规避犯罪的刑事风险。而形式合规计划可以有效的执行,能合理地区划分单位责任和自然人的责任,成为当前企业不存在主客观不法的证据,从而能够达到出罪的根本目的。将刑事合规制度引入到企业当中,可以让那些原本不受控制的内部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有效的拓宽企业在生产发展过程当中的空间,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能够平稳的运行。

(三)实现犯罪预防机能

企业犯罪主要包含了经济类的犯罪和技术类的犯罪,单位犯罪已经慢慢的朝着更复杂、更精密性的方向进行发展,要想从企业的外部制约企业当中的犯罪行为,就需要面对日益增进的投资成本和控制的难度,而对于外部的监管机构的调查能力要求也变得更高,与此同时,不管是对国家、社会、还是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来说,犯罪的出现、刑法的处罚、都会给国家以及社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所以说,与其重视在事后追究责任,倒不如着重的进行预防,防止出现企业犯罪的情况,有效的培养企业员工对法律的忠诚性和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从而将消极的特殊预防转变为积极的一般预防,通过将刑事合规制度引入到企业的管理当中,可以让企业创建出一套更加精密的自我监察管理体系,这也是当前现代化治理的最佳方式。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重新创建我国单位犯罪理论

(一)刑事合规制度引入单位犯罪的困境

通过研究形式合规当中所存在的必要性可以得出结论,将刑事合规融入到我国的刑法当中,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将刑事合规制度作为判断单位内是否具有创建的必要条件和符合性的标准,单位创建并且实施了有效的形式合规计划,就可以使企业可以免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需要将刑事合规制度引入到其中,就必须将刑事合规制度融入到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体系当中,要想达到该目标,就必须解决在刑事合规制度与我国传统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之间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国在单位犯罪的认知之上,通常认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意志和行为界定的单位的主客观不法,这其中有着非常明显的有违罪责自负原则。如果可以在我国的单位犯罪理论当中融入组织体责任论,给予单位独立的主体资格,就能够有效的与刑事合规制度相吻合。

(二)代位责任论

代位责任论是1908年纽约中央和哈德逊和铁路公司起诉美国案当中所出现的一个理论,在这个案件当中,经过法人所授权的代理人的意志可以根据法人的主观意志,而组织体没有相对独立的自身人格。支持这个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单位对其内部当中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两者是一体两面的,单位成员当中的意志可以代表单位当中的意志,所以单位应当为内部员工的日常行为所承担相应的责任。代位责任制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第一点,代位责任制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侵权责任,不管责任人在主观上是否有着过错,这个责任所承担的特殊性一般所存在于民法当中。

而反观刑法以罪责自负为基本原则,在刑法理论上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通过判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又要求客观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受到刑法的处罚,所以单位责任制在刑法理论当中并没有相应的记载和存在的空间。其次一方面,代位责任制不仅会使得企业应当为内部的员工的一些行为所承担并不合理的刑事责任,还有可能会追究单位当中责任所存在的一些漏洞。因为代位责任的具体本质是在于将单位内部员工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全部归属于公司当中,但实际上只有一些中高层的人员意志和行为可以归属于单位,这种情况会使得规模越大和分工更加细化当中的企业都可以免于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终使代位责任制下只有个别的小企业需要为内部员工的一些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组织体刑事责任论

该说法主张单位当中应当具有独立自身的意志和客观的行为,不仅应当制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预防企业内部当中的员工从事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可以创建一些规则当中的漏洞,你又内部人员从事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单位制定的主要本质就是规避内部人员,从事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和主观意志。所以说,从单位自身寻找违法犯罪的处罚根据,可以有效的解决内部当中员工的行为并且说明单位犯罪的传统窠臼。

结语

总的来说,将刑事合规制度融入到单位犯罪组织体责任论当中,可以更好保护人权的一些价值目标,尽量避免企业当中过多承担一些并不合理的刑事责任,从原本的刑法的消极预防转变为积极的一般预防如此一来还可以有效实现国家与企业双向合作治理的根本模式,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我国违法犯罪的活动,能够从根源上最大程度解决这些犯罪行为的产生途径。所以,形式合规的中国化应当以单位责任的独立性确定为主要的开展目标。

 

参考文献:

[1]付岩.组织体责任论下单位犯罪的认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J].中外企业文化,2022(12):70-72.

[2]王志远.超越行为责任:单位犯罪主体关系传统认识的批判与重构[J].政法论丛,2022(06):49-62.

[3]刘方可.论企业合规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J].法治社会,2022(04):114-126.

[4]苏航.企业合规和单位犯罪的衔接问题[N]. 山西科技报,2022-05-23(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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