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卓彬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4006005755
咨询时间:09:00-23:59 服务地区

陈某某、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卓彬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2日 14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彬、刘保辉,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协议费用9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24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24h团是A网络打造的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爆品秒杀团购为驱动力,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甲方授权乙方成为“24h团”平台在重庆九龙坡的城市合伙人,乙方仅可向该授权区域内的商家提供“24h团”相关服务;乙方同意选C系列“24h团”服务合作方式;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费用共计12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合作期限为5年,协议到期双方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免费续约5年;甲方负责提供代理所需要的基本情况、政策规范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提供给乙方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支持乙方业务发展;根据乙方市场拓展工作的需求,甲方视情况进行帮扶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支持、团队培训、运营培训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寻找客户,并负责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乙方承诺在协议期间,不消极不怠慢招商工作等内容。尾页备注:享有现场8折优惠,应付9.6万元,享有九龙坡唯一合伙人资格。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代理费用96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发票并颁发了授权证书。原告陈述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项目资料。目前,被告提供的“24h团”小程序已无法正常使用,被告的原办公地点已搬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浙江增值税发票、授权证书、视频资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当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皆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提供的“24h团”小程序已无法正常使用,被告的营业场所已无人办公,显然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于2021年12月9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故针对原告要求退还代理费用的诉请,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市场风险以及原告之损失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款项90000元。综上,本院对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于2021年12月9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代理费9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本案中,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一种模式发展加盟,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只买了服务,但没有见到实体操作。导致大量用户只花了钱,却看不到结果的落地。本案中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但是利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请求被告退还款项,大家明白了吗?传递最新劳动争议案例,感谢你的阅读。

宋卓彬律师 已认证
  • 4006005755
  •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22002分 (优于97.9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6.67%的律师)

版权所有:宋卓彬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221 昨日访问量:9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