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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卓彬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2日 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辉、宋卓彬,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协议费用1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24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24h团是A网络打造的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爆品秒杀团购为驱动力,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甲方授权乙方成为“24h团”平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的城市合伙人,乙方仅可向该授权区域内的商家提供“24h团”相关服务;乙方同意选B系列“24h团”服务合作方式;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一次性支付费用共计1680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合作期限为3年,协议到期双方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免费续约3年,此后依此类推;甲方负责提供代理所需要的基本情况、政策规范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提供给乙方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地选择,支持乙方业务发展;根据乙方市场拓展工作的需求,甲方视情况进行帮扶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支持、团队培训、运营培训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寻找客户,并负责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乙方承诺在协议期间,不消极不怠慢招商工作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于2019年11月22日又向被告支付了13.8万元,合计16.8万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并向原告颁发了授权证书。原告陈述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项目资料。2020年10月,被告以要原告将之前支付的合同款转为股份为由,要求原告再补交1.2万元,并要求原告将1.2万元转入张某某的个人账户。原告遂通过案外人胡敏华将1.2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原告陈述款项支付后,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相关认购股份的合同。目前被告提供的“24h团”小程序已无法正常使用且被告的原办公地点已搬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授权证书、视频资料、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当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皆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提供的“24h团”小程序已无法正常使用,被告的营业场所亦无人办公,显然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于2021年12月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故针对原告要求退还代理费用的诉请,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市场风险以及原告之损失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6万元。关于原告支付的1.2万元款项,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1.2万元款项达成了相关协议,故被告在没有占有该1.2万元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本院为了避免诉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于2021年12月2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172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87元,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本案中,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一种模式发展加盟,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只买了服务,但没有见到实体操作。导致大量用户只花了钱,却看不到结果的落地。本案中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但是利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请求被告退还款项,大家明白了吗?传递最新劳动争议案例,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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