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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卓彬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2日 5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庞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彬、刘保辉,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彬、刘保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协议费用8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原告从网络得知被告24h团项目,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并于同日在微信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同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三年的《24h城市合伙人战略合作协议》,并在当日支付了两笔“加盟费”60000元,以上共计80000元。被告承诺打造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与实际远远不符,所讲述的帮扶及赢利点也无从存在。被告以吹嘘的噱头赚取所谓的“加盟费”,使原告签订了这样一份空头合同,被告并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更不存在帮扶和指导行为。直至2021年6月18日原告才得知被告公司已经暂停运营,而从始至终,被告并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合同目的一直无法实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A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20年4月10日,原告庞某某(乙方)与被告A公司(甲方)签订《“24h团”战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24h团是A网络打造的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爆品秒杀团购为驱动力,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甲方授权乙方成为“24h团”平台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城市合伙人,乙方仅可向该授权区域内的商家提供“24h团”相关服务,乙方同意选D系列“24h团”服务合作方式;协议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费用为80000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24h团”品牌授权、产品研发、培训、渠道帮扶、推广运营,该费用系甲方协助乙方运营、推广所投入之费用,乙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不影响甲方提供服务并按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合作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免费续约三年,此后以此类推,到期后若双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则合同终止;甲方负责提供代理所需的基本情况、政策规范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给乙方,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支持乙方业务的发展,根据乙方市场拓展工作的需求,甲方可视情况进行帮扶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支持、团队培训、运营培训、电话/会议等培训等;乙方自行或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寻找商户,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商户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在协议期间,不消极不怠慢的进行市场开拓工作。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80000元。被告通过线上及线下将相关培训资料发给原告。原告未招募到商家入驻平台。据原告陈述提交的证据,被告提供的“24h团”小程序已停止提供服务,被告营业场所已无人办公。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支付凭证及收据、录制视频光盘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合作费用、寻找商户、开拓市场等,被告的主要义务为“24h”品牌授权,提供项目资料、渠道帮扶、培训等。根据庭审调查,原告已履行支付合作费用的义务但尚未寻找商户及开拓市场,被告已通过微信发送资料、课程等方式对原告进行培训。根据原告庭审陈述,被告提供的“24h团”小程序已停止提供服务且营业场所已无人办公,本案受理后,本院寄送至被告注册地址的诉讼材料副本被退回,结合被告并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后续已无法有效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未有证据显示原告在起诉前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案涉合同于本案诉讼材料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2年1月24日解除。鉴于被告已履行品牌授权、提供项目资料等部分合同义务,且原告是否能招募到商家及实现盈利,并非完全由被告决定,还有商业风险等因素,本院综合考量本案履行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款项71000元。综上,本院对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庞某某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24团”战略合作协议》于2022年1月24日解除;

二、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庞某某款项71000元;

三、驳回庞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庞某某负担112元,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一种模式发展加盟,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只买了服务,但没有见到实体操作。导致大量用户只花了钱,却看不到结果的落地。本案中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但是利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请求被告退还款项,大家明白了吗?传递最新劳动争议案例,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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