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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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

发布者:卫魁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281人看过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尽可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被征收人指征收行为的的相对人,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若想自己能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就必须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时,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0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

 

当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告知大家征收补偿标准等信息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02.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的权利

 

大家倘若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一定要积极地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提出意见或是申请听证的权利,一旦错过,那么相关部门便会认为您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从而依法该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03.有权举报违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04.可根据相应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不管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被征收人都可以根据相应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补充说明

 

不少租客在面对承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时无可奈何,遭受的损失也只能默默承受。以为拆迁补偿主要是给房屋产权人的,也就是房东,似乎和租客没有多大关系。实际上承租人在面对房屋拆迁时,是有一定的补偿的。

 

如果承租方对房屋内进行装修的话,那么承租方是可以要求出租方或征收方给付相应的补偿的。当然,承租方在得知房屋要进行拆迁时,也要积极与出租方协商终止合同,退还押金等事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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