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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发布者:卫魁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79人看过

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此时共同购房的,按照共有关系处理,房子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一般按如下情形分割:

 

01.如果同居期间房屋是一个人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个人所有;

 

02.如果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03.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买房,则该房产按双方共同所有,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04.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没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买房,那么该房产只能作为署名一方的个人财产,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只能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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