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魁律师合伙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 服务时间:09:00-23:59

  • 咨询热线:17191629555查看

  • 执业律所: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文带你认识“帮信罪”!

发布者:卫魁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729人看过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已成为第三大适用罪名,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学生群体,很容易落入“陷阱”。究竟什么是“帮信罪”?一旦触犯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行为人的解释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主观偏见;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同学、好友、老乡等关系的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需谨慎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举例来说,对于是否明知,实践中往往有如下表现:

01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02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03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04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而在生活中有哪些事情看似平常,但有可能触犯“帮信罪”的行为?在帮信罪行为模式下,存在大量银行卡出租和转借的行为。即使是免费转借给他人,严格意义上讲,也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再比如,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如果能够认定(包括推定)具有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等。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面对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行为,看官们更应该提高警惕,注意自我保护,增强自己对法律的认知。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19162955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7327

  • 昨日访问量

    7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卫魁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