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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房内发生非正常死亡怎么办?

发布者:卫魁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691人看过

平台公开招募“凶宅”试睡主播,工资待遇优厚,在网络上引起激烈讨论,近年来关于“凶宅”拍卖的新闻也屡屡出现,但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对于“凶宅”大多避而远之。

通过对大量涉“凶宅”案件判决的分析,不难看出法院对“凶宅”的定义遵从了普通民众的正常认知,通常以交易的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形为判断标准;交易过程中出卖人对“凶宅”负有披露义务,如果未如实告知买房人相关信息,双方又是以正常交易价格成交的,则买房人有权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相应购房合同。

但上述“凶宅”纠纷都有一个共性,即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那如果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内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买房人还能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吗?近期笔者接受了一位类似案件购房者的咨询并初步参与处理了纠纷,由于买卖双方都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矛盾较为激烈。

此类情形比较罕见,公开案例不多,笔者根据已公开案例梳理,绝大多数法院最终支持了购房人解除合同的诉求;原因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序良俗;

房屋买卖作为一项重大民事活动,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风俗习惯,购房者在购买日常居住的房屋时通常会选择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这是人们择吉而居、趋吉避凶的善良愿望,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房屋内如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会使房屋交易价值下降,购房者在选择想要购买的房屋时,亦会在着重考虑上述因素后做出选择。即使购买一般也建立在房屋价格有相当程度优惠的基础上。此种特定文化观念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应当得到尊重。因此,虽然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但依公序良俗原则,购买人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过失及风险承担及合同目的实现问题;

房屋过户及交付之前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而作为购房人,仅是依据合同与被告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对房屋并无处置权,在房屋交付之前相应风险应由出售方承担。虽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这已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基于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存在了物之瑕疵,影响了房屋的交换价值,且致使购买房屋作为婚房的购房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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