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卫魁|时间:2023年08月04日|9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019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X,上海XX律师。
被告:沈XX,女,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徐XX,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沈XX、徐XX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诉。
审判员 常忻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