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卫魁|时间:2023年07月24日|7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9912号
原告:张某1,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魁,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3,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审 判 员 胡婉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金一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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