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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42个裁判规则(19-24)

发布者:玄曙光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71人看过

19.标的物质量异议合理期间的认定

标签:质量异议 期间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卖双方未约定标的物检验期间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标的物安装和使用情况、标的物瑕疵的程度、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检验难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同时,法院也要考虑当事人关于质量保证期的约定以及法定两年期间对合理检验期间的限制。

20.约定检验期限过短的处理规则

标签:检验期限 过短

裁判要旨:买受人主张合同约定的隐蔽瑕疵检验期间过短的,应当综合当事人交易行为、标的物及瑕疵情况、检验方法及时间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有证据证明买受人能够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完成全面检验而怠于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1.质量瑕疵的认定标准

标签:国家标准 样板标准 鉴定

裁判要旨:国家标准不可能覆盖所有商品,因而某些商品应达到何种质量标准是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的,另外亦可留存样板解决质量标准问题,即留存样板后,此后所供货物应当至少达到样板的标准。无标识、无合格证等仅表示该产品违背了国家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但不表明该产品质量一定不合格,当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时,双方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以及产品质量鉴定仍然是确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22.货物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不必然推导出符合约定的货物标准

标签:检验检疫 质量标准

裁判要旨:货物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办理报关手续,仅证明出口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不必然推导出该货物符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标准。

23.质量异议期限的确定

标签:质量异议 合理期间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瑕疵异议。超过合理期间,买受人即丧失了主张标的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超过检验期间与合理期间,将产生法律拟制标的物在交付时无瑕疵的后果,不论标的物是否确实存在瑕疵。认定个案中“合理期间”可以考虑的因素如下:①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②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③标的物瑕疵的程度;④买受人自身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⑤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安装验收”标准和条件看,系争标的物的“安装验收”并不需要借助于特别的工具或者特别的方法进行检验,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确实需要经过一定运行时间才可以判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合理期间为3个月。买受人既未在合理期间就标的物在交付时的数量或者质量瑕疵提出异议,又未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就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应当视为标的物在出卖人交付时不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瑕疵。

24.对鉴定材料的审查规则

标签:鉴定 审查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仅对问题产品进行鉴定,不是双方共同协商取样后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也不是司法委托鉴定,即便对方当事人认可鉴定结论,也不足以证明案涉全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双方合同约定有质量保证和质量问题处理条款、质检部门出具抽检合格证、案涉产品全部安装完毕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再提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对全部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诉讼证据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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