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因胁迫撤销买卖合同的认定
标签:胁迫 撤销
关于案涉《承诺书》是否系受胁迫作出的问题,三一公司提交的均为其工作人员作为证人作出的证言,其证言只是称经理被一些人尾随,并未有证据证明存在针对该经理的非法行为,故不能证明该经理受到胁迫;提交的刑事判决反映的仅是该经理因公司欠债未还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本案中,三一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经理受到胁迫的事实,亦不能证明与签订《承诺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三一公司等亦未在《承诺书》签订一年内主张撤销该《承诺书》。因此,法院认定《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14.因显失公平撤销买卖合同的认定
标签:显示公平 撤销
第一,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的适用条件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即应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本案当事人一方为普通消费者,另一方为网店经营者。在网络购物合同缔约时,上诉人显然不存在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第二,上诉人主张其没有网上销售经验故将进货价格24万余元的商品错误标价为26500元,该情形更符合重大误解的定义。但其自2020年3月18日发现“错误标价”后至2020年8月3日才提起反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下的3个月除斥期间。第三,上诉人在知道“错误标价”后又同意发货并下发货单,应视为撤销权人在明知享有撤销权的情形下主动履行,表示其已放弃撤销权。
15.“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医疗卫生技术的进步和有序发展、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公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等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聚仁公司与吴某澜之间成立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涉案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即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一致确认尚有22份“干细胞”未制备,且在微信中就“干细胞”价格进行了明确约定,聚仁公司亦按照约定价格从预付款中扣除了部分价款。现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干细胞”价格作出过其他约定。聚仁公司理应将剩余预付款39.75万元返还给吴某澜。
16.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合同应对某事项作出约定却未约定,为合同漏洞。对因合同漏洞产生的纠纷,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评价标准取代当事人的价值决定,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遵循以下路径加以填补:首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以交易习惯填补;其次,有名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的相应任意性规定填补,分则部分无相应规定时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任意性规定即第六十二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填补,无名合同可类推适用最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任意性规定。最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解释。通过填补合同漏洞,为当事人创设行为规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据以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17.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只是收款方的附随义务
标签:开发票 附随义务 法定义务
开具发票虽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合同约定并未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
18.电子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与交付方式的认定
标签:电子合同 交付时间 交付方式
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当虚拟交付和实际交付冲突之时,不能仅以网上电子确认收货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应综合考量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实际的交付状态,并以实际交付状态为标准来判断合同的履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