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海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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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债权转让之后发票的开具问题

发布者:殷海芳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2287人看过

   最近收到一个咨询,我想书本上是没有知识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有必要总结出来给大家分享。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乙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中的义务,双方确认结算款为1600万,甲公司支付了1200万,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具了1600万全额发票。后乙公司将剩余债权及后续维保事宜转让给丙公司并签署协议(以下简称“转移协议”)。问,甲公司付款给丙公司之后,发票由乙公司开具还是丙公司开具,对甲公司来说存在哪些风险?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发票开具的要求。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那么,在该合同中,应当是乙方为甲方开具发票。这个没有问题。

2、在乙方将剩余债权转让给丙方之后,剩余债权的发票如何开具。

   乙方的转移协议中约定:将400万剩余债权及后续维保事宜转让给丙方。但甲方并未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到债务人时生效,那么本次债权转让是有效合法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债权400万。而开具发票是该合同的义务,乙方并未将债务转移,也未经过甲方的同意,因为合同中的债务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的。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因为本案中乙方已经给甲方开具了全额发票,那么对于甲方来说不存在风险。

如果乙方未开具剩余债权的发票,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开具发票。

3、如果该转移协议,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乙方将剩余债权及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概括转移给丙方,而甲方又同意的,则开具发票的义务由丙方履行。

4、本案中,甲方还可以向乙方回函拒绝同意后续维保义务转移给丙方或者在付款前与丙方签署维保的协议,以免后续乙方和丙方相互推诿,损害甲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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