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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发布者:殷海芳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71人看过


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

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芳。

原告林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某、马某某,被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离婚;2、婚生女林某某由原告林某抚养,被告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林某与胡某相识,当时是同事,于2012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8年1月生育一女林某某。由于婚前双方对彼此均不够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以致无法共同生活。胡某不关心、不尊重林某且不孝顺林某的父母,还经常胡乱猜忌、无理取闹,与林某屡次吵架。胡某的行为使林某极度失望甚至恐惧,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自2019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为此林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难以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

被告胡某辩称:第一,胡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虽存在问题,但没有达到法定的感情破裂的程度。起诉状中林某描写的关于离婚的事实与理由纯属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恶意编纂,与事实严重不符。1、胡某与林某登记结婚是双方经过一年多考验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并非闪婚。2、胡某与林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爱好与价值观相同,有着共同的规划,每年都会一起出去旅游,直到收到法院传票之前胡某一直认为自己婚姻幸福,家庭和睦。3、胡某婚后孝顺公婆,与公婆感情融治,并非林某描述的“不孝顺父母、无理取闹”。第二,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胡某愿意做出努力挽救夫妻感情。胡某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给林某。无论是工作能力、成长环境、教育理念、对孩子的在乎程度,胡某更加适合抚养孩子。即使真的到了离婚的地步,胡某也不同意将抚养权给林某。胡某认为,在没有孩子之前,双方都可以任性,但有了孩子之后,不管是作为母亲的胡某,还是作为父亲的林某身上都披上了“责任”,都应当收起任性为孩子建立一个稳定的家庭,何况双方彼此间还有感情,胡某愿意为此付出努力,也希望林某能再给孩子一个有完整家庭的机会,再重新爱自己的妻子一次,倘若经过努力双方确实再无和好的可能,无需林某起诉,胡某愿意协商离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林某与胡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8年1月17日育有一女林某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包容,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林某与胡某已结婚八年有余并育有一女,双方婚姻感情基础较深,应谨慎处理离婚事宜。本案中,胡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付出努力挽救婚姻,林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应予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亦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林某主张离婚及与之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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